| 被告人韩爱锋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11:54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89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爱锋,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2年8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8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爱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爱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月16日下午,贾亚军、李爱春、钟光才(该三人已判刑)等人在渑池县会盟小区开设赌场并组织张××等人参赌。当日23时左右,李爱春等人以张××等在赌博期间作弊为由,纠集被告人韩爱锋等十余人持砍刀、铁棍窜至该赌场内,将张××强行胁持到黄河大酒店,韩爱锋等人逼迫张××站至房间墙角对张××进行殴打及言语威胁,导致张××嘴角、鼻下少量出血。次日凌晨2时许,钟光才强行将张××身上的28000余元拿走,后张××在3020、3007房间内被赵宗刚、龙伟(该二人已判刑)看管长达十七个小时左右,钟光才等人逼迫张××、贾亚军赔偿1万元后才放张××离开。张××在被非法拘禁期间没有饮食、喝水。2012年9月11日被害人张××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爱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同案李爱春、艾××、张××、王×、王××、丁×、谢×的证言,尿检报告,破案报告,谅解书及被告人韩爱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爱锋与多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爱锋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对被害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庭审中韩爱锋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已对涉案人员表示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韩爱锋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爱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