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时占占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5:34:59 |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确少刑初字第024号 |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占占,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3年1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3年1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3)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占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占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8日7时40分,被告人时占占取走彭××遗忘在确山县刘店镇农村商业银行取款机中银行卡中的5000元现金,并将银行卡带走。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刘××、孔××的证言、被害人彭××的陈述、被告人时占占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占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与信用卡相关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时占占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7时40分,被告人时占占去确山县刘店镇农村商业银行取款机处取钱时发现被害人彭××遗忘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取款机上显示还有10秒,被告人时占占按了继续键,并取走银行卡内5000元钱。 2013年1月6日,被告人时占占退还被害人彭××5000元钱。 上述犯罪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刘××、孔××的证言、被害人彭××的陈述、被告人时占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时占占主动缴纳罚金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占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与信用卡相关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时占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时占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占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汪广杰 审判员李明增 人民陪审员邱 云
二O 一三 年 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冬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