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上诉人于红海、于奇文与被上诉人常爱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09:39:00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14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 诉讼代表人:袁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红海,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奇文,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爱西,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上诉人于红海、于奇文因与被上诉人常爱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常爱西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依据事实不清,其护理人员按照两人计算的依据事实不清,常爱西受伤后是否扣发工资的事实不清。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 代理审判员 徐春宁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祁 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