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薛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5:28:38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206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毅,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3年6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薛毅以回收理赔过的事故车辆(车牌号:豫C7Y950)部分零部件为借口,将停放在渑池县黄花汇友汽修门市修理的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前挡风玻璃胶条、前挡风玻璃太阳膜、ABS泵、电路保险盒总成、电脑板、油泵管等配件砸坏。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7752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薛毅与被害人张××达成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毅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林××、袁××、李×、孟×、刘××、朱××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调取证据清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城关派出所证明、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赔偿协议及被害人谅解书,被告人薛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亦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6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杨群光
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