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延朝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5:33:30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207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延朝,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6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9日被逮捕,7月26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延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延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2时10分许,被告人李延朝驾驶豫MS8025号黑色桑塔纳轿车,沿渑池县新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仰韶大厦十字路口处,与由西向东史×驾驶的豫MVV677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李延朝驾车逃跑。2013年6月3日,渑池县公安局在渑池县黄花公路段家属院将李延朝抓获。2013年6月3日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延朝驾驶机动车辆没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逃逸,李延朝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延朝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延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李×、陈××、范××、李××、马××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检验鉴定报告、破案报告、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被害人史×户籍证明、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李延朝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延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延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李延朝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延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群光 审 判 员 赵 峰 审 判 员 王留刚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