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留群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5:22:30 |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确刑初字第041号 |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留群,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1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1月2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留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传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留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1日18时13分左右,被告人李留群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宗申48型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山县李新店街南废品收购站对面国道西侧时,碰着同向前方的行人张××,造成张××、李留群不同程度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李留群驾车逃逸。经鉴定,张××的损伤评定为重伤。在此事故中,李留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李留群的供述,证人武××、李××、涂××、张一×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谅解书,收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留群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留群辩称出事后其意识恍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留群犯有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不属于肇事逃逸,且在家庭困难情况下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1日18时13分左右,被告人李留群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宗申48型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山县李新店乡街南废品收购站对面国道西侧时,碰着同向前方的行人张××,造成张××、李留群不同程度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留群被路过此地的本村大槐树三组的张一×领着回家了。经确山县公安局确公交鉴通字(2012)0708号鉴定结论,张××的损伤评定为重伤。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李留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留群的家属一次性赔偿张××10万元,张××不追究被告人李留群的刑事责任,并表示谅解,书写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武××证实:晚上六点多钟,我看到107国道对面有几个人在围观一个躺在路沟里的男子,我给李新店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一会120救护车赶到了,这时我有事就走了。 2、证人李××证实:10月31日晚上6点39分,天已经黑透了,我接到我姑父李留群的手机电话,但不是他本人,打电话的人说李留群可能出车祸了,我问那人出车祸的地点,那人说在李新店街南边加油站附近,我给我哥李满库打电话让他先去看看,过了一会我哥打电话说加油站的人说没见有谁出车祸,我就骑摩托车从家里往加油站赶,走到大槐树庄北边路上我碰到我姑父,他骑着摩托车往回走得很慢,车灯也不亮,我问咋回事,他说也不知道在哪摔倒了,自己晕晕乎乎,开始找不到回家的路,走到大槐树路口才感觉是回家的路。我叫他去医院检查,他说没钱也没去检查,我把他送到庄当中的路上我就回家了。 3、证人涂××证实:前天晚上下班,我骑着电瓶车带着妻子马书红回家,六点多钟走到李新店街南与新街交叉口南边时,看到路西边躺着两个人,还有一辆摩托车,我慌忙下车看咋回事,当时最北边脸朝上躺着一个男的,也没看出有多大岁数,南边有个人开始在地上趴着,后来蹬在地上,我一看认识那个人,他是王楼村的,干建筑我们经常见面,我问他咋回事,他说不知道咋回事,摩托车在最南边路边倒着,是王楼村那个人的,他平时上下班骑。北边那个人以前没见过,不认识。我看他们都受伤了,就用手机给李新店卫生院的张永红打电话让卫生院的车过来,然后我们就走了,今天在工地上干活停在一起干活的王楼村的人说撞人的那个王楼村的人后来不管被撞的人自己跑了。 4、证人张一×证实:那天晚上天已经黑了,我一个人从确山县城坐班车到李新店街北山,从李新店街我又一个人骑着电动车回家。我沿107国道靠路西往南行驶到李新店街南废品收购站南,我看见我们村王楼的李留群在国道西面站着,还扶着一辆两轮摩托车,李留群说:“这咋搞的?”我问他你不是王楼的留群吗?他说:“是哩,我不知道哪是哪了。”我说:“走,跟我一块。”然后李留群就骑着摩托车,我在前面走,他在后面跟着。到俺庄路口又下了国道往东,走到米厂,我问李留群这你知道咋走的吗?他说知道。走到俺庄后面,我回家了,我们就分手了。 5、被告人李留群供述:我不知道是碰着人了,还是没有碰着人,也不知道是碰着东西了,还是没有碰着东西,也不知道是咋倒得。有人说让我走,走了就没事。当时我还想,万一碰着人了走了心里不得劲,这个人确定不了是不是我碰的,我当时醒来后,就听见一个人嗨了一声。对你们通过证人、监控录像、摩托车上掉的塑料碎片的鉴定,说我碰着同向行人张××了,我不知道。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7、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李留群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8、辨认笔录证实,现场证人涂××对涉嫌交通肇事的李留群的辨认,因天黑没有看清楚脸,无法确认。 9、确山县公安局确公交鉴通字(2012)0708号法医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张××的损伤评定为重伤。 10、确山县公安局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现场提取的黑色塑料碎片系李留群的摩托车右前挡风板的分离体。 1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的宗申牌48型二轮摩托车灯光及制动、转向部件齐全有效。 12、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留群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及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留群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14、确山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确山县公安局从肇事现场附近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15、医院住院病历、诊断报告和病历摘要证实了被害人受伤后住院检查治疗及诊断情况。 16、确山县李新店镇王楼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留群爱人李桂清呆傻,丧失劳动能力,家中特别困难的情况。 17、谅解书及收条证实,关于被告人李留群交通肇事一案,李留群家属已给被害人张××10万元的经济损失,张××的精神损失得到安慰对李留群的刑事部分不再追究,表示谅解。 18、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李留群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留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留群犯罪以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家庭极为困难的情况下,穷尽赔偿手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肇事后逃逸与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留群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留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新 生 审 判 员 路 盛 平 审 判 员 杨 新 文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