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宾华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2:45
被告人刘宾华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5 15:40:08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确刑初字第088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宾华,又名刘彬华,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1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亚男,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3)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宾华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湘华、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宾华及其辩护人邢亚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八九月份,岳一×为给儿子岳二×复员安置工作,先后送给张××(已判刑)16万元。张××找到刘宾华送给刘宾华12万元。刘宾华为不符合退伍安置条件的岳二×办理退伍安置手续。2、2012年七八月份,杨一×为给儿子杨二×复员安置工作,给张××送了8万元。张××找到刘宾华给刘宾华送了7万元。刘宾华为没有安置卡的退伍兵杨二×办理了安置手续。3、2012年9月份,刘宾华为范宇办理退伍安置的事情,收受范宇父亲徐孩现金16万元。4、2012年8月份,刘宾华为杜永生办理退伍安置的事情,收受杜永生父亲杜××所送现金4万元。5、2012年八九月份,刘宾华为刘峻铭办理退伍安置的事情,收受刘峻铭父亲刘××所送现金2万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刘宾华的供述,证人岳一×、杨一×、徐××、李××、赫××、杜××、刘××等人的证言,相关安置退伍兵文件,任职文件,情况说明,罚没票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宾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刘宾华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邢亚男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宾华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受贿数额不应认定为41万元;被告人刘宾华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宾华于2007年3月5日起任确山县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股股长,负责全县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等的接收安置工作。被告人刘宾华利用相关职务便利,于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份左右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一、2012年八九月份,岳一×为给儿子岳二×复员安置工作,先后送给张××(已判刑)16万元,张××找到当时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被告人刘宾华,送给刘宾华12万元。刘宾华为不符合退伍安置条件的岳二×上报了退伍安置手续。案发后,涉案赃款12万元被确山县纪委从被告人刘宾华处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岳一×证实:2011年年底和2012年9月份,我和我爱人陈淼分两次共交给胡继业在确山县武装部工作的亲属张××16万元钱,想通过张××给我儿子岳二×办复员安置找个工作。我们向张××提供的只有我儿子的照片和个人基本信息,其他东西都没有。事情没有办成,我儿子至今还在家中待业。张××没有将16万元退还给我们。

2、证人陈××、胡××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岳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了为给岳二×安排工作先后给张××送16万元的过程。

3、证人李××(确山县民政局副局长)证实:我在民政局分管退伍安置办等工作。2012年9月份的一天,刘宾华到我办公室,给我拿了6万元现金及一份档案,给我说:这是张××介绍的那个兵的档案、拿的钱。我问刘宾华这个岳二×有没有安置卡,刘宾华讲张××给他说过了这个兵有安置卡,过几天就送过来。之后他把档案拿走了,钱放在了我处。大概在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刘宾华把岳二×的档案和安置卡拿过来了,这个安置卡是2009年的,我经过核对安置卡底册,发现安置卡的编号是对的,但人名不对。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岳二×的安置卡是伪造的,最起码是有问题的。我对刘宾华说:安置卡有问题,不能办。我直接把岳二×的档案、安置卡和那6万元钱一块儿给了刘宾华让他拿走。2012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局把已经确定合格的确山县所有要安置到铁路系统的复员兵档案上报到了驻马店市民政局退伍安置科审核,我和刘宾华一块去的。但是回到确山后的当天下午,市民政局退伍安置科的陶科长给我打电话,让我核对一下我局确定的合格安置名单,结果发现上午上报的岳二×的档案不在我局确定的合格名单内,陶科长就让我问问刘宾华是怎么回事。于是第二天我就找刘宾华问这个事情,刘宾华解释说这加上去的岳二×的档案就是上次张××介绍的那个兵。我当即给他说:这个岳二×的安置卡不合格,当初已经决定不办了,怎么又把他的档案加了进去?刘宾华讲:岳二×的家里面已经给铁路系统说好了,只是在我局上报时过过手,给岳二×的档案报上去,大不了不合格了再退回来。

4、罪犯张××供述:2011年11月份,胡继业、岳一×、陈淼等人为岳二×办复员手续安置工作的事找到我,并给我2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岳一×拿来了岳二×的政审表,我说手续不齐全没法办。2012年9月份,我对刘宾华说了,他交待我先把档案准备好。之后我找人做了一套假档案,价格8000元。刘宾华对我说需花费15万元左右,我们商定12万元。9月底,我到信阳,岳一×、陈淼等人给我14万元现金,我给刘宾华11万元,另打1万元欠条,2012年12月份,我给刘宾华1万元,把欠条要回。岳二×的复员手续没有办成。刘宾华不知道岳一×给我多少钱,岳一×夫妇、胡继业也不知道我怎么操作的,我没有给他们说过我送12万元,自己用4万元的情况。

5、被告人刘宾华供述: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城市退伍兵的安置工作,接收、上报退伍兵的档案。2002年八九月份,确山县武装部职工张××托我办理一个叫岳二×的退伍兵的安置工作,他把档案拿给我,里面没有安置卡。后来张××把安置卡拿过来。我对张××说岳二×的档案肯定有问题,事情不好办,风险大、需要花钱,最后我们俩商定12万元钱。张××先给我11万元,2012年11月底左右给我的剩余1万元。我把其中6万元送给了分管副局长李××。李××发现岳二×的安置卡有问题,是套的别人的,让我把钱和档案一块退回去,他从办公桌下拿了6万元给我,我接过钱就走了。2012年11月初的一天,我抱着侥幸心理把岳二×和其他共26人的退伍档案报到驻马店市民政局退伍科,当天下午,市局退伍科陶瑞丽科长给李××副局长打电话说:岳二×的退伍档案有问题,必须退回。李××给我联系让我到市局去拿岳二×的档案,我去后市退伍科陶瑞丽科长让我写了个情况说明,但是没有把岳二×的档案给我,说是让县民政局领导亲自去拿,我就回来了。后来我把钱退给了县纪委。

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宾华向驻马店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岳二×档案相关情况的材料。

7、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刘宾华被确山县纪委追缴赃款12万元。

二、2011年3月份,杨一×托张××为给其子杨二×复员安置工作,交给张××8万元。张××找到被告人刘宾华办理此事,并给刘宾华7万元,刘宾华将其中的2万元送给了时任确山县民政局局长赫××。刘宾华为不符合退伍安置条件的杨二×办理了安置手续,杨二×被安排在确山县公疗医院。案发后,涉案赃款中的3万元分别被确山县纪委从赫××处追缴2万元,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从刘宾华处追缴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一×(又名杨毛孩)证实:大概在2011年3月底的一天,我拿8万元现金给了张××,让他帮忙给我儿子杨二×找个工作。张××当时给我打了个收条,说办不成退款。随后他就给民政局安置办的人打电话,让那个人来取,那个人到张××家楼下后,张××就拿着钱下楼了,当时我在张××家里没有和他一块儿下去。送过钱之后我就没再管过这事。2012年5月份我儿子杨二×被安置在了确山县公疗医院上班。

2、证人赫××(原确山县民政局局长)证实: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民政局的全面工作,其中每年代表民政局向县政府上报退伍兵安置名单也是工作之一。2011年秋天的一天上午,刘宾华到我办公室,给我说他有一个亲戚退伍回来,想安置到县公疗医院,请我给帮帮忙,并放下了一张纸条和2万元现金,纸条上写有这个退伍兵的个人信息及安置意向。这个退伍兵名叫杨二×。我给他说:既然是亲戚,该帮忙的肯定会帮忙的,不要给我拿钱了。但是他极力推辞,很快就走出了我的办公室,我撵他也没撵上。后来又见面时我提出要把钱还给他,他也是极力推脱。之后局里向县政府上报退伍兵安置名单时,我就把杨二×上报到了县里。后来杨二×被安置到了县公疗医院上班。这2万元钱我在2013年3月份上交到县纪委了,县纪委给我开的有收据。

3、罪犯张××供述了杨二×的父亲杨毛孩托其办理杨二×退伍安置一事,因为杨二×没有安置卡,其找到刘宾华,其将杨毛孩送的8万元中的7万元给了刘宾华。杨二×现安置在县公疗医院上班的事实。另供述了杨毛孩给其8万元时其打有收条的事实。

4、被告人刘宾华供述: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张××找我帮忙给杨二×找工作,我们商定的是八万元。后来张××给我7万元,说人家就给那么多,杨二×被安排到了县公疗医院。其中的4万元我给了李××,2万元我给了赫××。

5、收条证实张××于2011年3月30日收到杨一×现金8万元。

6、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涉案赃款中的3万元已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2013年3月27日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确山县纪委从被告人刘宾华处和赫××处追缴。

三、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刘宾华为没有安置卡的范宇办理退伍安置的事情,收受范宇父亲徐××(又名徐孩)现金16万元,刘宾华将其中6万元送给时任确山县民政局长赫××,将其中2万元送给时任确山县民政局分管退伍安置工作的副局长李××。案发后,涉案赃款16万元已被确山县纪委、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证实:2012年10月份,我为儿子范宇办理退伍安置安排到县国土局送给我老表刘宾华16万元现金,因范宇无安置卡,刘宾华给我说他去找别人的安置卡,让范宇来顶,现在范宇还没有上班。

2、证人李××证实: 2012年9月份,刘宾华为给范宇安置工作的事送给我2万元钱。

3、证人赫××证实: 2012年11月份或12月份的一天,刘宾华为范宇安置工作的事给我送过6万元钱。之后局里向县政府上报退伍兵安置名单时,我把范宇也上报到了县里。范宇好象被安置到了环保局。

4、被告人刘宾华供述:范宇是2011年12月份退伍回来的,他当兵时没有安置卡。大概是2012年8月份的一天,范宇的父亲我老表徐孩找到我,让我帮忙给范宇办理退伍安置工作,我说太难,风险太大,民政局里两三个领导都得替你担着风险,这事需要花钱。徐孩说无论花多少钱都得让孩子安排工作。我说这事我先承担风险,然后分管局长和局长都得承担风险,最后我和徐孩商定为范宇办理安置事情准备花16万元钱。2012年九月份前后的一天,徐孩把16万元钱给了我。我送给赫××6万元,送给李××2万元。给他们二人送钱之后,我给范宇办理的安置卡,是我从民政局不安排工作的退伍兵安置卡里涂改的,涂改谁的记不清了。我涂改后给李××和赫××看了。范宇的安置名单已经报到了县政府。

5、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涉案赃款16万元已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从刘宾华处追缴8万元,被确山县纪委从赫××、李××处共追缴8万元。

四、2012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刘宾华为杜永生办理退伍安置的事情,收受杜永生父亲杜××所送现金4万元,刘宾华将其中的2万元送给了时任确山县民政局局长赫××。案发后,涉案赃款4万元分别被确山县纪委从赫××处、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从刘宾华处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杜××证实:2011年年底,我儿子杜永生大学生参军复员回来,有安置卡等正规安置手续,但是想安置到个好点的单位。2012年3月份左右,我找到我的老街坊潘铁头的爱人宋爱英(在确山县畜牧局工作),让她帮忙找人给办一下这个事情,宋爱英给我联系了在确山县民政局安置办工作的刘宾华并给我反馈说刘宾华答应帮忙。2012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我送给刘宾华4万元钱,我说想给孩子安置个好点的单位,能不能安置到县国土局上班,刘宾华说尽力办。刘宾华具体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孩子的工作安置的咋样到现在我也不知道。

2、证人宋爱英证实:2012年5月份,杜××经我联系约刘宾华吃过饭。席间谈起杜××儿子杜永生安置的事情,商定好就安置到县国土局工作。之后我就没再管过这事。我不清楚杜××给刘宾华送了多少钱,杜××也没有给我说过。我也不清楚刘宾华怎么操作的。

3、证人赫××证实: 2012年秋天的一天,刘宾华到我办公室,给我说他一个亲戚退伍回来,想安置到县土地局,请我帮帮忙,并放下了一张纸条和2万元现金,纸条上写有这个退伍兵的个人信息及安置意向。这个退伍兵名叫杜永生。之后局里向县政府上报退伍兵安置名单时,我把杜永生也上报到了县里。后来杜永生被安置到了县土地局上班。这2万元钱我在2013年3月份上交到县纪委了,县纪委给我开的有收据。

4、被告人刘宾华供述:2012年八九月份,杜永生的父亲杜××通过确山县畜牧局的宋爱英(已退休)找到我,杜××想给有正规安置手续的杜永生安排个好单位,我给杜××推荐几个单位,最后我们商量说去国土局监察大队,我给杜××说去国土局需要4万元钱。几天后,杜××给了我4万元钱。第二天,我就把写有杜永生、国土局监察大队的纸条和用报纸包着的2万元现金一起给赫××送去。现在杜永生的名单已经上报县政府等待分配。

5、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涉案赃款已分别被确山县纪委从赫××处追缴2万元、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从刘宾华处追缴2万元。

五、2012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刘宾华为刘峻铭办理退伍安置的事情,收受刘峻铭父亲刘××所送现金2万元,刘宾华将其中1万元送给了时任确山县民政局分管退伍安置工作的副局长李××。案发后,涉案赃款2万元已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从刘宾华、李××处追缴。被告人刘宾华在接受确山县纪委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另主动供述了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余受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又名刘东峰)证实: 2012年国庆节前八九月份的一天,我为我儿子刘峻铭退伍安置安排个好单位的事送给刘宾华2万元,刘宾华说可以分到公路局,已经给局长说过了。

2、证人李××证实:2012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刘宾华到我办公室,拿了一个名叫刘峻铭的退伍兵的档案,因为符合安置政策,我表示同意对刘峻铭进行安置。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刘宾华又到我办公室,拿出了1万元现金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给我说:刘峻铭家属拿了2万元钱,咱俩一人1万。我收下了。之后我们把刘峻铭纳入安置名单上报到了县政府,等待安置。

3、被告人刘宾华供述了为给刘××的儿子刘峻铭安置工作的事收受刘××送的2万元,并将其中1万元送给李××的事实,与证人刘××、李××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4、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涉案赃款2万元已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从刘宾华、李××处追缴。

5、确山县民政局确民组字(2007)1号文件等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刘宾华的任职及具体职责情况。

6、确山县人民政府确政文(2012)173号文件关于分配2011年城镇退役士兵的通知证实刘峻铭、杜永生、范宇等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的相关分配安置情况。

7、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刘宾华的身份。

8、归案经过、相关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宾华的到案、自首及积极退赃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被告人刘宾华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起,数额达41万元,已被追缴赃款37万元。

本院(2013)确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张××因犯介绍贿赂罪已于2013年5月1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宾华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宾华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待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刘宾华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宾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宾华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应减轻处罚的意见应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宾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宾华的非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新  生

                                             审  判  员    路  盛  平

                                             审  判  员    杨  新  文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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