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留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5:26:57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209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留海,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3年7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留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留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留海在明知马××(另案处理)出售的豫M80271一汽佳宝面包车没有任何手续,价格又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介绍胡润月(已判决)以2000元的低价购买该车。2012年5月17日,李留海又介绍胡润月将该面包车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海燕(已判决),并收取好处费200元。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7000元。另查明,该车系被告人马××伙同李×、陈×(二人另案处理)于2011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在渑池县城关镇新市场二排五号盗窃被害人董××停放在家门口的面包车。案发后赃车已追缴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留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的陈述,证人吴海燕、胡润月、马××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行车证、卖车协议、同案犯判决书,被告人李留海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留海明知是赃物而介绍他人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留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亦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留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杨群光
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