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赵强、赵文军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明选、王涛、王白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5:38:48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93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立安(又名薛青、黑蛋),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2008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6月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相军,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纬(又名罗俊、罗俊伟),男,1991年6月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强,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文军,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渑池县英豪镇英西村十六组356号。---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明选,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3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白岁(又名王百岁),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3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涛,男,1991年2月3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3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赵强、赵文军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明选、王涛、王白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卓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赵强、赵文军、杨明选、王涛、王白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4日晚,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驾车携带扳手、油壶等作案工具,到新安县县城南京路口南文化局东侧的空地,先后盗窃王×后八轮货车、郭一×装载机、郭二×红色装载机、郭三×南骏农用车、郭四×东风自卸车车箱内柴油,共盗窃柴油500升,经鉴定价值3680元。后被告人杨明选在明知柴油是被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得赃款2600元分肥。 2、2013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赵强驾车携带扳手、油壶等作案工具,先后到渑池县段村乡卫生院门口和仰韶镇贺滹沱村口,将董××两辆货车上的柴油和贺××、杨××的货车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500升,经鉴定价值3810元。后被告人王涛在明知柴油是被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赵强得赃款2600元分肥。 3、2013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赵强驾车携带扳手、油壶等作案工具,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原世纪苑售楼中心西侧的停车场,将王×、赵××货车内柴油盗走,后又到湖滨区交口乡野鹿小学对面将李×装载机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500升,经鉴定价值3810元。后被告人王白岁在明知柴油是被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赵强得赃款2600元分肥。 4、2013年3月1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到渑池县黄花三小门口北侧,将李一×货车上的100升柴油盗走,经鉴定价值736元。后被告人杨明选在明知柴油是被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得赃款600元分肥。 5、2013年2月7日晚,被告人薛立安、赵文军驾车携带扳手、油壶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新文东区西门口将焦××和裴××货车上的柴油盗走,后又到新文东区东门口将张×东风蓝色自卸车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250升,经鉴定价值1905元。后被告人杨明选在明知柴油是被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薛立安、赵文军得赃款1300元分肥。 6、2013年2月25日晚,被告人薛立安、罗纬驾车携带扳手、油壶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张村煤场将煤场两台装载机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200升,经鉴定价值1472元。后被告人杨明选在明知柴油是被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薛立安、罗纬得赃款1000元分肥。 7、2013年1月18日晚,被告人薛立安、罗纬驾车携带扳手、油壶等作案工具,先后到渑池县财政局门口和妇幼保健院附近将白××和任××货车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250升,经鉴定价值1905元。后被告人杨明选在明知柴油是被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薛立安、罗纬得赃款1300元分肥。 8、2013年2月4日晚,被告人薛立安、罗纬驾车携带扳手、油壶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黄花一心新村门口附近,将邵××、李二×、孔××货车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250升,经鉴定价值1905元。后被告人杨明选在明知柴油是被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薛立安、罗纬得赃款1300元分肥。 9、2013年3月9日晚,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驾车携带扳手、油壶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黄花消防队东汽修厂院内,将李××、刘××、马××、刘××、范××五辆货车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500升,经鉴定价值3680元。后被告人杨明选在明知柴油是被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得赃款2600元分肥。 10、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赵文军驾车携带扳手、油壶等作案工具,到山西省平陆县曹川镇交警中队附近,将关××、曹××、郑××等人车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250升,经鉴定价值1840元。后被告人王白岁在明知柴油是被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赵文军得赃款1300元分肥。 11、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到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西交村下街组附近,将吉××、陕一×、陕二×、张××、陕三×、陕四×等人车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500升,经鉴定价值3680元。 12、2013年3月10日晚,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先后到陕县张茅乡草地村卫生所对面路边、后崖村加油站附近,将闫××、贾××等人车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250升,经鉴定价值1902.5元。 13、2013年2月25日晚,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先后到义马市千秋社区茹疙瘩村、渑池县仁村乡仁村客运站院内,将茹××、王××、张二×、安××等人车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175升,经鉴定价值1330元。 14、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赵文军到新安县铁门水泥厂附近,将王二×白色五十铃油罐车上的柴油盗走30升,经鉴定价值22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杨明选。 15、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等人先后到陕县大营镇五原村路边、灵宝市大王镇大王加油站门口附近,将杨二×、索××等人车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200升,经鉴定价值1472元。后被告人王涛、王白岁在明知柴油是被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得赃款分肥。 16、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到宜阳县韩城镇张三×安钢直销门市门口附近,将张三×家的铲车、农用车车上的柴油盗走,共盗窃柴油60余升,经鉴定价值441元。 17、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赵文军到宜阳县柳泉镇柳泉村周××钢筋水泥门市门口附近,将周××家拉水泥车车上的100余升柴油盗走,经鉴定价值736元。 18、2012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到渑池县新市场张四×信元通讯门市,盗窃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七部。案发后被告人吴相军、罗纬各退赔张四×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薛立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杨明选、王白岁、王涛。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扣押赵强现金2800元、扣押杨明选柴油1000升,分别由李×领走2000元、赵××领走800元、董××领走柴油200升,李××、焦××2人分别领走柴油150升、贺××、杨××、王×、裴××、李××5人分别领走柴油100升。王白岁、王涛向渑池县人民检察院退交非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赵强、赵文军、杨明选、王白岁、王涛的供述,被害人王×、郭一×、郭二×、郭三×、郭四×、贺××、杨××、董××、王×、赵××、李×、李一×、焦××、裴××、张×、梁祖平、白××、任××、邵××、李××、孔××、李二×、关××、曹××、郑××、吉××、陕一×、陕二×、张××、陕三×、陕四×、闫××、贾××、茹××、王××、张二×、安××、王二×、杨二×、索××、张三×、周××、张四×的陈述,证人姚军照、张志良的证言,薛立安、吴相军辩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石化股份河南公司调价通知,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关于该案柴油价格的说明、刑警大队破案报告书及民警王伟杰、李晓伟、张达关于薛立安立功的证明,贺××、杨××、董××、王×、赵××、李×、李一×、焦××、裴××、李二×、张四×领条,王白岁、王涛退交非法所得票据,薛立安、罗纬、赵文军前科判决及薛立安释放证明,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赵强、赵文军、杨明选、王白岁、王涛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赵强、赵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薛立安参与盗窃18次,价值34524.5元,数额巨大;吴相军参与盗窃14次,价值27337.5元,罗纬参与盗窃14次,价值24263.5元,赵强参与盗窃2次,价值7620元,赵文军参与盗窃4次,价值4701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明选、王白岁、王涛明知赃物而收购,其中杨明选收购赃物7次,价值15283元,王白岁收购赃物3次,价值7122元,王涛收购赃物2次,价值528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立安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薛立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杨明选、王白岁、王涛,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薛立安、吴相军、罗纬、赵强、赵文军、杨明选、王白岁、王涛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强、杨明选、吴相军、罗纬能部分退赃或退赔,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纬、赵文军有盗窃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薛立安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第12、15、18场盗窃,但同案吴相军、罗纬的供述能证实其参与,且能相互印证,故薛立安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结合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立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 18日止)。 被告人吴相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 18日止)。 被告人罗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 18日止)。 被告人赵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 18日止)。 被告人杨明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白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王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张建光 代审 判 员 刘韶兴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