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董红伟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5:30:38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208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红伟,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1995年12月21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5月19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2013年5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红伟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卓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3年11月13日夜,被告人董红伟伙同谢年志(已判决)窜至渑池县城关人行家属院,翻窗进入张××家中,盗窃现金400元及CECT手机一部,卖得赃款后分肥。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 2、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红伟伙同谢年志窜至渑池县百货楼南边汽车队家属院,攀爬下水管道翻窗进入上官××家,将家中的一部CECT手机盗走,卖得赃款400元后分肥。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25元。 3、2003年后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董红伟伙同谢年志窜至渑池县印刷厂家属院,翻窗进入王××家,将家中的香烟盗走分肥。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42.5元。 4、2003年后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红伟伙同谢年志窜至河南省煤炭运销公司渑池办事处(仰韶广场后边)翻窗入室,将室内的长虹彩电盗走,卖得赃款200元后分肥。经鉴定,被盗电视价值700元。 5、2003年7、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董红伟伙同谢年志窜至渑池县城关镇胜利北街,翻窗进入周×家,将室内的一双休闲鞋盗走。经鉴定,被盗休闲鞋价值8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上官××、王××的陈述,同案犯谢年志的供述,河南煤炭运销公司情况说明,渑池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破案报告、渑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董红伟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44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董红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群光 审 判 员 赵 峰 助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