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京克与被告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5:37:55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孟会民初字第116号 |
原告王京克,男,44岁。 被告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遂章,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京克与被告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京克、被告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黄遂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京克诉称,被告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7月31日前陆续在我所办的餐馆拓源饭店内用餐合计13000元,并给我合并出具欠条。后经我多次讨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欠餐费1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欠钱此事属实,但欠餐费13000元是上任送庄镇东山头村委会主任崔向前在任时所欠。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1日前,被告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陆续在原告所办的餐馆拓源饭店用餐,下欠餐费1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加盖了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欠条载明:“今欠到拓源饭店现金壹万叁仟元(13000元) 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 2011年.7.31”。后原告经多次讨要未果,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欠条系前任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崔向前在任时出具,黄遂章系现任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认为,被告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餐费13000元,事实清楚,并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对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餐饮费系前任干部所欠,此属被告内部间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故对被告辩解理由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京克餐费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 判 员 武玉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小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