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红炉诉被告张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5:29:26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孟会民初字第76号 |
原告李红炉,男,61岁。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男,30岁。 被告张荣霞,女,49岁。 原告李红炉诉被告张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荣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炉诉称,韩建利2010年1月6日借我现金20000元,并当场写了欠条一份。临近还款日,债务人韩建利意外身亡。被告张荣霞系韩建利妻子,当时承认债务关系,但以种种理由推拖,后来躲避。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7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荣霞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荣霞系韩建利之妻。2010年1月6日,韩建利因家中建房所需,与同村孙丽霞(原告李红炉亲戚)一块找到李红炉借钱。李红炉借给韩建利20000元,韩建利给原告打借条一张,注明“借条 今借到李红炉人民币贰万元整。到2011年元月6日还利息贰仟肆佰元整。韩建利 2010年元月6日”。孙丽霞在借条上注明“经手人:孙丽霞”。一年期左右,韩建利意外身亡,原告找到被告张荣霞讨要欠款无果。又找到白鹤镇鹤南村村委会要求调解,因张荣霞外出躲避,鹤南村调委会多次寻找不见张荣霞,无法调解。李红炉无奈起诉。 审理中,本院向被告张荣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张荣霞逾期没有到庭。原告的证据除韩建利所写的借条外,还有:1、白鹤镇鹤南村村委会的证明,内容:“我村一组村民韩建利(已故)和张荣霞是夫妻关系。他们和李红炉的经济关系,经村调委会多次寻找,不见其人,无法调解。”2、孙丽霞的证明,内容:“‥‥‥和原告李红炉为亲戚关系,和被告韩建利为邻居关系。因韩建利家中盖房‥‥‥。一年借款到期后,韩建利意外身亡。我和李红炉找到其妻子张荣霞,张荣霞承诺秋后卖完粮食还款。‥‥‥。再后来,张荣霞外出躲避,一直无法联系到本人。” 本院认为,被告丈夫韩建利借原告李红炉款用于家中盖房,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韩建利所写欠条和白鹤镇鹤南村村委会以及孙丽霞的证明都印证了前述事实。被告缺席不到庭,应当视为放弃了举证和参加庭审质证的权利。韩建利借原告款用于家中建房,被告张荣霞做为韩建利妻子,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欠条载明年息2400元,原告仅要求被告承担三年的利息7200元,不违反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荣霞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李红炉20000元。 二、被告张荣霞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李红炉利息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0元,由被告张荣霞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中一并由被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南方 审 判 员 许兵兵 陪 审 员 韩 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晓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