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甄录军与被上诉人王天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4:49:09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二终字第11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甄录军,男,汉族,现年41岁,住夏邑县业庙乡冯各村王庄。 委托代理人钱兴国,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亭,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业庙乡郭庙村王楼寨西。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甄录军与被上诉人王天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天亭于2012年2月1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7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夏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甄录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甄录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兴国、被上诉人王天亭的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天亭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天亭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王天亭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王天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960元,由被上诉人王天亭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甄录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一宇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