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徐保珍因与被上诉人徐绍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3:17:06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三终字第21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保珍,女,194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洪刚,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绍顺,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保珍因与被上诉人徐绍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保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刚,被上诉人徐绍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春明 审判员 路 林 审判员 程全法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