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天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4:42:24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138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天赐,男,2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陈天赐将李亚辉停放在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东北角丹尼斯超市路西50米处的1辆红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窃走,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价值21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给了李亚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天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辛XX、宋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天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天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建波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东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