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珂珂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4:55:22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36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珂珂,男,24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珂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珂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范珂珂酒后驾驶豫NEL229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奥林匹克花园东侧时,与孙ⅩⅩ驾驶的与NAX118号马自达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范珂珂血液酒精含量为210.53mg/100m1。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珂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孙ⅩⅩ、韩Ⅹ、高Ⅹ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珂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珂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珂珂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范珂珂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珂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相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