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卫飞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5:02:13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32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卫飞,男,2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卫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卫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贾卫飞无证驾驶车号为豫N—J5871号的机动三轮车,沿商鹿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北街时,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靳ⅩⅩ当场撞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贾卫飞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卫飞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ⅩⅩ、刘ⅩⅩ、李ⅩⅩ、刘ⅩⅩ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卫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卫飞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卫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卫飞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卫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相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