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齐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4:39:48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68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齐军,男,1951年7月3日出生。 被告人刘齐军危险驾驶一案,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6日以商睢检刑诉(2013) 26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齐军醉酒后无证驾驶豫NNR538号福田牌三轮摩托车沿金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雄壮肥业大门北50米处,将行人崔XX、朱X撞伤,事故发生后,刘齐军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依法鉴定,刘齐军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9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XX、朱X的陈述;证人周XX、朱XX、马X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齐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