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防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4:35:56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77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防军,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防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防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防军酒后驾驶豫N25185号农用六轮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处时,被商丘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防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0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防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X、尤X证言;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机动车辆讯息查询、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防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防军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防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萍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