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赵设与被上诉人乔和战、许庆芳、乔奇、马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3:21:02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焦民三终字第16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设,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凤荣,系赵设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和战,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庆芳,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奇,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杰军,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设与被上诉人乔和战、许庆芳、乔奇、马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设于2013年3月21日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乔和战、乔奇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4%的4倍计算,从2010年7月16日开始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马杰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许庆芳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赵设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设的委托代理人马凤荣,被上诉人乔和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许庆芳、乔奇、马杰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其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4月16日,原告赵设与被告乔和战、乔奇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0000元,期限为13个月,月息4%,按季付息。同日,担保人马杰军签订了担保承诺书,承诺以自己的工资为被告乔和战、乔奇借赵设3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0年7月16日。之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纠纷成诉。 另查明,被告乔和战、许庆芳系夫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赵设与被告乔和战、乔奇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乔和战、乔奇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对此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乔和战、乔奇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但不应超过原告诉求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马杰军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乔和战和被告许庆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约定是乔和战的个人债务,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许庆芳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乔和战、乔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设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不超过原告诉求2000元);二、被告许庆芳、马杰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600元,由被告乔和战、乔奇承担。 上诉人赵设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赵设在立案时要求的利息2000元是应立案庭的要求而写,为的是方便计算诉讼费,实际的诉讼请求是“利息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4%的4倍计算,从2010年7月16日开始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原审法院判决“但不超过原告诉求2000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既不符合案件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判决书中的但书:“但不超过原告诉求2000元”。 被上诉人乔和战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赵设起诉被上诉人乔和战、许庆芳、乔奇、马杰军应当偿还30000元的利息是不超过2000元,还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从2010年7月16日开始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赵设与被上诉人乔和战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相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设与被上诉人乔和战、乔奇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在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乔和战、乔奇应当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上诉人赵设在一审诉状中要求:“被告乔和战、乔奇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4%的4倍计算,从2010年7月16日开始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根据该诉讼请求可以看出,上诉人赵设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具体的2000元利息请求属于估算数字,故本院对上诉人赵设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乔和战、乔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设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上诉人许庆芳、马杰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均由被上诉人乔和战、乔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国星 审 判 员 何云霞 审 判 员 贾胜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