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申占营因与被上诉人王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2:34:00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三终字第19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占营,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慧芹,系申占营妻子。 委托代理人职占久,温县司法局祥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根,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忠阳,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申占营因与被上诉人王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占营的委托代理人郑慧芹、职占久、被上诉人王长根的委托代理人张忠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范炳鑫 审判员 贾胜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