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争取犯危险驾驶罪 |
提交日期:2013-08-02 09:02:29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平刑初字第178号 |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争取 ,男,1971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争取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刘保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争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8日14时2分左右,被告人李争取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平舆县城王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堂路中段(一高门口50米),被平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争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1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争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小伟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平舆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查获经过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3]79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争取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争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争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3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 松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骆云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