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卢龙喜与被上诉人熊长富、熊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1:00:02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三终字第14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诉人)卢龙喜,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诠英,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守红,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熊长富,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熊坤,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海,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卢龙喜与被上诉人熊长富、熊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霞 审判员 贾胜利 审判员 韩永梅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