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崔成印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1:13:48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四终字第12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献礼,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文礼,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俊礼,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改枝,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崔文礼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彦,男,194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刘天义,男,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崔成印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 2012)遂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崔成印于2012年12月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崔献礼、崔文礼、崔俊礼要求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献礼、崔文礼、崔俊礼的委托代理人刘改枝,被上诉人李荣彦,原审被告刘天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中,崔献礼、崔文礼、崔俊礼提供部分新证据称,崔献礼、崔俊礼系大龄单身,又有残疾,因无宅基地及房屋才和其父崔成印一起住在争议的两间房内。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和乡政府司法所做工作,答应给崔成印、崔献礼、崔俊礼另找一处宅基地后让其搬出争议的两间房。现崔成印已死亡,宅基地并未落实,崔献礼、崔俊礼无处可搬。对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 2012)遂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瑞 霞 审 判 员 李 全 章 审 判 员 于 俊 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李 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