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驻马店市金冠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1:10:24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四终字第12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金冠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永军,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武,男,1931年6月1 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辉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世英,女,1940年6月1 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辉之母。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金庆立,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农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聂磊,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男,39岁,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雷生,男,1965年7月2日出生。 上诉人驻马店市金冠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09)驿民初字第26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冠电子技术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永军,被上诉人李辉、李荣武、汪世英的委托代理人金庆立,被上诉人河南省驻马店农业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聂磊,被上诉人张俊的委托代理人曾建国,被上诉人韩雷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 2603-1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瑞 霞 审 判 员 王 社 军 审 判 员 于 俊 义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李 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