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卫犯诈骗罪

2016-07-08 19:54
被告人陈某卫犯诈骗罪
提交日期:2013-08-02 08:28:53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驿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卫,男。

    辩护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卫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粮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卫及其辩护人王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卫虚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拍卖门面房事由,谎称能请托该院“肖院长”帮忙低价为杨某生买下该门面房。同年4月至5月份,陈某卫陆续骗取杨某生现金共计35.6万元,后退还杨某生现金7.6万元,剩余28万元未退还。同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卫逃匿。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卫亲属代为退回杨某生现金17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取款凭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卫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陈某卫系初犯,且当庭认罪、部分退赃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卫虚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拍卖驻马店市驿城区王子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西400米路南5间门面房的事实,谎称能请托该院的“肖院长”帮忙低价为杨某生买下该门面房骗取杨某生信任。同年4月至5月份,陈某卫陆续骗取杨某生现金共计35.6万元。后杨某生找陈某卫退钱,陈某卫退其现金7.6万元,剩余28万元未还。同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卫逃匿。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卫亲属代为退还杨某生现金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卫供述,证实2012年3月份,他做生意需用钱,遂对杨某生谎称驿城区人民法院准备拍卖王子路与天中山大道(107国道)交叉口西400米路南的五间门面房,他认识该院的“肖院长”,能帮助杨某生便宜买下,让杨某生先准备40万元。同年4月份至5月份,杨某生先后分三次给他35.6万元。后杨某生要求看门面房的手续,他一直推托。同年8月份,杨某生得知受骗,就找他退钱,他共退给杨某生7.6万元,至案发尚有28万元未退。同年11月份,他不接杨某生电话,并换了手机号。

    2、被害人杨某生陈述, 2012年3月份,陈某卫称驿城区法院要拍卖王子路和天中山大道(107国道)交叉口西400米路南的五间门面房,并说认识负责拍卖该房的“肖院长”,可以帮他低价买下,让先准备40万元。他去看后认为房子合适就同意了,同年4月份起,他分三次给陈某卫35.6万元,后他要求看房产证,陈某卫找各种理由推托。8月份,他得知驿城区法院没有拍卖该处的门面房,也没有“肖院长”其人,他知道被骗后向陈某卫要钱,陈某卫先后退给他7.6万元,还欠28万元。

    3、证人证言

  (1)潘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开始,陈某卫以帮杨某生低价买驿城区法院拍卖的房子为由,先后骗取杨某生35.6万元,后退给杨某生7.6万元,直至案发仍有28万元尚未退还给杨某生。

  (2)牛某伟证言,证实他是王子路和天中山大道(107国道)交叉口西400米路南的五间门面房所有权人,他未卖该房,也未与任何人有纠纷。

    4、视听资料即被告人陈某卫与杨某生谈话录音,证实双方商谈买门面房及交钱的事实。

    5、书证

  (1)驻马店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出具的房权证一份,证实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卫所称法院拍卖的门面房实际户主为牛新伟。

  (2)本院出具的证明,证实本院领导班子中没有姓“肖”的院长或副院长。

  (3)银行取款记录,证实杨某生持其银行卡在银行取款,以印证给陈某卫交款情况。

  (4)借条,证实被告人陈某卫在退还杨某生7.6万元后,对剩余款项给其出具一份35万元借条的情况。

  (5)辨认笔录,证实杨某生准确辨认出陈某卫;陈某卫指认本案所涉门面房位置。

  (6)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卫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7万元,杨某生收到该款,并出具收条一份。

  (7)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某卫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8)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卫被公安机关抓获。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卫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卫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卫当庭自愿认罪且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红宇

                                             代理审判员   王纪锋

                                             人民陪审员   王  曼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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