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峰危险驾驶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2 08:27:09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驿刑初字第292号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峰,男,1970年10月20日生。因妨碍公务于2013年6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起、被告人陈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峰酒后驾驶豫QCV955号黑色比亚迪轿车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驻马店市水利工程局时,遇民警示意其停车受检,陈峰加速逃跑,直至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与南海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民警逼停,其在被带往公安机关时,陈峰及其家人拒不配合,并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厮打。经鉴定,陈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3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血醇检验鉴定书、物证照片、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峰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峰的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殷长河
二 ○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