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陈国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0:49:28 |
| 宁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宁刑初字第91号 |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国旺,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2日21时许,陈国旺在喝过酒后驾驶豫NJZ515号轿车沿宁逻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逻岗镇变电站处时,与他人发生碰撞,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国旺血液酒精含量为169.23mg/100ml。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国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国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国旺的供述笔录3份;鉴定文书和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各1份;证人窦在强证言1份;被告人陈国旺的户籍证明1份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陈国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国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守亮
二Ο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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