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心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0:32:44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71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心想,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心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心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2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心想因邻居陈XX酒后在其门口撒尿的事发生纠纷,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心想用拳头将陈X1的面部打伤,经鉴定陈X1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心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1陈述;证人陈X2、陈X3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陈心想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等证据材料相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心想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厮打,致被害人一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心想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心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萍
二O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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