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立堂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0:35:12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源刑初字第94号 |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立堂,男,59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取保候审。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立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立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贾立堂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至本市源汇区大刘镇皇玉村西头时,与在路边乘凉的被害人师XX及其儿子师洁宇、女儿师依X相撞,造成以上三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贾立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57.30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贾立堂已赔偿被害人师XX等人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立堂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立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查获情况说明、被告人贾立堂供述、血醇鉴定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证人刘新民证言、被害人师XX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立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贾立堂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立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员 李友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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