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新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0:15:56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源刑初字第105号 |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伟,曾用名赵向卫,男,30岁。2000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取保候审。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新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新伟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L12116的松花江牌机动车行至本市汉江路与井冈山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新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新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新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查获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新伟供述、血醇鉴定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新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新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英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