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平礼犯危险驾驶罪 |
提交日期:2013-08-02 08:47:31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浚刑初字第101号 |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平礼,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3月1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6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平礼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平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周平礼酒后驾驶豫F98276五菱荣光面包车,行至浚县王庄镇东胡村与中鹤集团西环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驾驶人周平礼进行血醇检验,驾驶人周平礼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平礼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物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平礼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平礼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周平礼酒后驾驶豫F98276五菱荣光面包车,在行至浚县王庄镇东胡村与中鹤集团西环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驾驶人周平礼进行血醇检验,驾驶人周平礼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平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户籍证明、血醇检验报告、涉案车辆照片、侦破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平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9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平礼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平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 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晓松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