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传俭、顾光亚诉被告宋亚娥、李方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2016-07-11 12:43
原告顾传俭、顾光亚诉被告宋亚娥、李方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10-15 10:12:05
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宁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顾传俭,男 .

原告顾光亚,男 ,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顾传俭之子

被告宋亚娥,女 。

被告李方方,曾用名李琳琳 ,住址同上,系宋亚娥之女。

委托代理人水学莲,女 ,系宋亚娥婆母。

委托代理人宋传亚,男 ,系李方方表哥。

原告顾传俭、顾光亚诉被告宋亚娥、李方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原稿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向二原稿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限定原被告的举证期均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0日在本院柳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二被告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顾光亚与被告李方方经人介绍于2011年正月16日订婚,原告给女方送彩礼19000元,并给女方端水钱600元,买衣服化妆品2000元。订婚后女方多次让男方给她买东西。在2012年5月份,李方方让原告买苹果手机和三金,当时男方钱不足没给她买,李方方给原告发信息要求分手,让男方去她家拿彩礼,并说彩礼钱一分不少退给原告,原告不同意分手,也没有去拿。经商量原告顾光亚与被告李方方定于2012农历腊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到2012年腊月13日去商丘给被告买衣服,拿到被告家,14日又给男方打电话去她家,要买三金折2万元,问带钱没有,原告没带,被告把贴扔到地上。另外给女方送好2000元,闰月毯800元和女方给婆婆送闰月衣服又给女方2000元,看嫁妆钱4000元,买衣服钱3000元,照婚纱照3998元等,这些钱原告方放弃,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钱19000元。

被告李方方辩称,其与顾光亚于2011年正月16日订婚,原告按农村风俗送彩礼19000元,订婚后男方对我很好,但好景不长不知什么原因,开始不理我。在2012年4月份,其花2000元给男孩母亲送闰月衣服,他父母对我不理不睬。本来我与原告定于2012年农历腊月16日结婚,在腊月13日,原告和我商量去商丘买衣服,结婚当天穿,当我看一件时,原告说没带那么多钱,就溜走了,衣服没有买成,我忍气吞声去婚纱店租的衣服,,当天下午原告到我家对我父母说他一分都没有,不想结婚,让把贴给他。我父亲身体不好一下把我父亲气病了。在腊月14日原告村委来人说小孩不懂事做错了,给赔礼道歉婚还要结,并说三金也不买了,加上上车礼折成2万元,在15日早上送来,当天晚上原告给我父母打电话说一分钱也没有。后原告又去我家要贴,嘴里不干不净,当时我父亲都气晕了,邻居看不下去把他轰走了。原告父母到我家不是赔礼道歉反而冷嘲热讽,事情就是这样,婚没有结成,我父亲气的大病一场,刚过春节就撒手人间。另外我花费6年时间绣了一个大十字绣在原告处请依法判决原告归还与我,其家具大部分在原告家中,我的青春损失又是多少钱能买回?请驳回原告无理请求。

被告宋亚娥未答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了原被告的争执焦点为,1、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19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的嫁妆在原告家的都有哪些。

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申请证人顾光喜出庭作证的证词,证明对象为被告给原告要钱4——5万元。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观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申请证人陈和平、张红磊出庭作证的证词,证明对象为,原告去被告家闹的情况。2、嫁妆清单2份,证明对象为,被告为结婚所购嫁妆的情况。

庭审中,原被告对原告申请顾光喜出庭作证的证词无异议。本院认为,证人证词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对象。证人所证内容为,去被告家中调解的情况和原告顾传俭与李方方之父商量婚事产生矛盾的情况,本院确认此证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被告申请证人陈和平、张红磊当庭证词,原告提出异议,认为所说不真实,对证据二中的雅宝家具国际广场出具的证明提出异议,认为购买此清单上的嫁妆原告不知道,此嫁妆原告也未收到。庭审中被告认可此嫁妆在被告家中,原告异议成立,对此证据的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对出具的购买证明原告有异议,认为所出不实。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顾光亚与被告李方方经人介绍于2011年正月9日订婚,16日原告给被告送彩礼19000元,等物。后原被告定于2012年腊月16日结婚,在腊月12日,被告将其嫁妆,卧柜,8门柜一套,梳妆台一个,菜柜一个,鞋柜一个,电脑桌椅一套,小方桌一个,凳子4个,盆架一个,三门推拉柜一套,十字绣4个(米老鼠、钟表、婚纱、花各一个),送到原告家,后因差生命,矛盾,经中间调解无效,解除婚约和婚期,二原告诉讼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顾光亚与被告李方方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婚约的成立原告按农村习俗给被告彩礼钱19000元(被告认可),因该婚约现已解除,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合本案考虑应酌情返还为宜。二原告要求被告宋亚娥返还彩礼钱,因未向本院提供出宋亚娥实际接受彩礼和支配该彩礼的证据,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方方在原告家中的财产,应归李方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方方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返还二原告顾传俭、顾光亚彩礼钱9000元;

二、被告李方方在原告顾传俭、顾光亚家中的婚前财产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元,二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李方方负担190元。

如不按期执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    武  洋

                                             审判员    袁冠英

                                             陪审员   陈金柱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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