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爱梅诉被告陈学明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0:00:55 |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太民初字第1062号 |
原告李爱梅,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高贤乡张寨行政村南孟庄。 被告陈学明,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高贤乡张寨行政村南孟庄。 原告李爱梅诉被告陈学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梅、被告陈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爱梅诉称:1984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因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喝酒,实施家庭暴力,且分居六年,夫妻感情已破裂,第一次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后被告没有一点和好的表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学明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尚有一子未成家,不愿意看到家庭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爱梅与被告陈学明于1984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陈真真、次女陈朵朵现均已成年,并已结婚成家,长子陈海震1996年8月17日出生,现在外务工。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自愿放弃其婚前个人财产及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权利。2012年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太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自登记结婚以来,育有两女一男,现长女、次女均已成家立业,长子在外务工自食其力,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和家庭氛围。原告提出离婚,应当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进行举证,庭审中,原告并未就其在起诉书中主张的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喝酒,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分居六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举出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曾于2012年回家居住,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爱梅与被告陈学明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子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