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蒋红霞诉被告宋向前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9:59:15 |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太民初字第336号 |
原告蒋红霞,女,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独塘乡独西行政村独西村,现住杞县平城乡蒋寨村。 委托代理人李玉民,男,汉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干部,住河南省杞县柿园乡柿园村第三组。 被告宋向前,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村民,太康县独塘乡独西行政村独西村。 原告蒋红霞诉被告宋向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红霞诉称,2002年原告蒋红霞与被告宋向前在上学期间相识恋爱,2005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1月20日,原、被告在太康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习性懒惰,平时因为小事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现原告已在娘家住一年多,不敢回去。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6600元,原告放弃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的权利,共同分割债权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宋向前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在开封县电子科技学校上学期间自由恋爱。2005年4月16日(农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月20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于2006年12月20日(农历)生育一子,取名宋文广,2009年4月20日(农历)生育一女,取名宋晓颖,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共同债务,共同债权5000元。另查明,原、被告分居一年多,原告现未怀孕。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蒋红霞与被告宋向前自上学期间相识恋爱至共同生活,期间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一女,双方能够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原告庭审中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对原告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蒋红霞与被告宋向前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子 审 判 员 王紫祥 人民陪审员 耿立秋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