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强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9:51:02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源刑初字第103号 |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强,男,41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7月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志强醉酒后驾驶豫LCC339白色轿车沿本市区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五一路交叉口时,撞上道路中间护栏,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72.83mg/100ml,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醉酒的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到案说明、被告人王志强供述、血醇鉴定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证人张兵卡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志强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