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双朋、史志标、丁什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永城市龙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9:42:30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二终字第7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649号。 负责人周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双朋,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志标,男。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全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什魁,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180号。 负责人董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星梅,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龙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张桥闸南80米路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八一路数码港四楼。 负责人杨玉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亳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双朋、史志标、丁什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丰县公司)、永城市龙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霸运输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天安商丘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孙双朋、史志标于2012年8月2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56026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夏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天安亳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安亳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雷,被上诉人孙双朋、史志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全义、被上诉人财险丰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星梅、被上诉人天安商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丁什魁、被上诉人龙霸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玉 审 判 员 黄明志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长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