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夏邑县歧河乡东随庄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随勇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9:48:07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二终字第7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夏邑县歧河乡东随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郭少波,职务:代理村主任。 委託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随勇增,男。 委託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夏邑县歧河乡东随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随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随勇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随勇增於2012年4月16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随庄村委会退还多收的承包费57142.4元,东随庄村委会反诉应予以驳回。夏邑县人民法院於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夏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东随庄村委会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随庄村委会的委託代理人杨国庆,被上诉人随勇增的委託代理人李传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玉 审 判 员 刘一宇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长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