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梅英诉马铁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01 17:48:32 |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尉民初字第1400号 |
原告张梅英,女。 被告马铁闯,男。 原告张梅英诉被告马铁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梅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铁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猪肉款8389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猪款,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猪肉款8389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款手续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猪肉款8389元的事实。 被告马铁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猪肉款8389元,并于2011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将猪肉卖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偿还所欠猪肉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猪肉款83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铁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梅英猪肉款8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培炎 审 判 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韩卫国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 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