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少锋、王鑫诉被告丁盼、丁勋建、陈运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9:34:20 |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太民初字第1208号 |
原告王少峰,男。 委托代理人王鑫,男。 原告王鑫,男,系王少峰之父。 被告丁盼,女。 被告丁胜利(又名丁勋建),男,系丁盼之父。 被告陈运灵,女,系丁盼之母。 原告王少锋、王鑫诉被告丁盼、丁勋建、陈运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英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及原告王少峰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少峰与被告丁盼于2012年1月12日经人介绍订婚,订婚时原告押给被告方彩礼19000元,因双方性格不合,为了避免将来给双方带来更大伤害,婚约解除后,被告方不同意返还彩礼。现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1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运灵辩称,被告丁盼与原告王少峰订婚属实,当时押现金19000元和一只皮箱。被告返还原告现金600元。 被告丁盼、丁勋建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农历)原告王少峰与被告丁盼订婚。订婚时原告方给被告方押现金19000元,被告返还原告现金600元。后双方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不返还。 另查明,根据原告方的申请,2013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13)太民初字第120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丁胜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王集分理处存款8000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调查笔录、民事裁定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在订婚时押给被告彩礼19000元,被告返还原告600元,事实清楚;婚约已经解除,彩礼应适当返还,以被告再返还原告彩礼现金14000元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盼、丁胜利、陈运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少峰、王鑫彩礼现金14000元。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2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英时 二0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翔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