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卫兵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9:30:29 |
| 中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站刑初字第0005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卫兵(绰号老瓢),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莹莹、凌现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兵、受害人吕××的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卫兵驾驶车牌号为豫HUU869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行驶至焦作市中站区经三路风神轮胎厂西门附近时,李卫兵以被害人吕××驾驶的丰田威驰轿车违规行驶危害到自己的行车安全为由强行将车开到吕××的车前将吕××逼停。李卫兵将吕××拉下车,后伙同其车副驾驶位上坐的一个朋友对吕××头部、身上拳打脚踢,致使吕××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卫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卫兵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卫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卫兵驾驶车牌号为豫HUU869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行驶至焦作市中站区经三路风神轮胎厂西门附近时,李卫兵以被害人吕××驾驶的丰田威驰轿车行驶危害到自己的行车安全为由强行将车开到吕××的车前将吕××逼停。李卫兵将吕××拉下车,后伙同其车副驾驶位上坐的一个朋友对吕××头部、身上拳打脚踢,致使吕××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吕××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13日下午5点左右,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HLN618的白色丰田威驰三厢轿车带着朋友李艳在焦作市中站区通往丰收路小尚村村口往南去的那条路上行驶,当通过南边那座铁路桥的时候,一辆牌照号为豫HUU869的黑色比亚迪F3三厢轿车将我的车逼停,那个车的司机把我拉下车,他的车上还下来一个人,他们两个把我拳打脚踢的打了一顿。当时那个司机说我故意挤他了,后来还让我赔了500元钱。同时证实了打他的两个人的特征; 2、证人李××证言证实:2012年8月12日下午我和我的朋友吕××开车走到小尚附近的铁路桥处,被一个黑色比亚迪F3轿车上的两个人打了一顿,当时比亚迪车的司机说我们挤他的车了,他的车保险杠撞坏了,让我们赔他500元钱。我看他的保险杠也没有坏,当时为了不让他们打吕××,我就给他500元。吕××的头上有疙瘩,后脑处有个疙瘩,脖子后面有淤血,前额有个疙瘩,右眼处有充血、眼圈发紫,肚子里面疼,两肋处也很疼;我的左手背、右小臂、右边大腿也有淤血;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卫兵犯罪时已到刑事责任年龄; 4、到案证明被告人李卫兵系抓获归案; 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卫兵前科情况; 6、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卫兵于200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7、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被害人受伤情况; 8、焦作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9、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8月的一天下午4点多,我驾驶着一辆牌照号为豫HUU869的比亚迪F3黑色三厢轿车带着朋友回家,当我开车走到焦克路十字口南边的铁路桥时,有辆白色丰田轿车突然加速超我的车向右打方向要变外车道,我向右打方向,车前保险杠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我开车将白色丰田车逼停,我敲司机的车窗叫他下来说事,他不下来,我就打开他的车门把他拽下来,我和朋友朝那个司机身上拳打脚踢了一顿。后来我们告诉他我的保险杠坏了让他给我修,最后他车上的那个女的给了我们500元钱。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卫兵与被害人吕××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吕××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兵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卫兵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卫兵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卫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勇锋 审判员 吴 华 人民陪审员 许继合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孙国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