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鑫炎诉府城街道办事处北朱村村委会侵权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9:32:50 |
| 中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站民二初字00015号 |
原告张鑫炎,男,2007年10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河喜,1972年1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光辉,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府城街道办事处北朱村村委会。住所地:本区北朱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爱,主任。 原告张鑫炎诉被告府城街道办事处北朱村村委会侵权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10月16日生于北朱村并落农业户口,2008年村委会按人口分配承包地0.7亩耕种至今,原告从未享受国家的种粮补贴。原告曾向区农林局、财政局多次反映情况,农林局、财政局称已把原告耕种地亩数上报、种粮补贴已每年分批分期拨到村委集体账户。原告找村委理论,村委会以讨论研究为名搪塞。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至2012年种粮直补款3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经本院审委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鑫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民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莹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