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诉被告张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17:30:18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管民初字第547号 |
原告陈明,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张玉勤,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被告张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玉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郑州市惠济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玉勤的住所地在郑州市惠济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所提异议成立,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玉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仝明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