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世友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9:12:27 |
| 宁陵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宁民初字第160号 |
原告陈世友,男 。 被告张建,男 ,汉族,农民 。 原告陈世友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世友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向原、被告送达了案件受理、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由审判员武洋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钱买车,三次共借7000元,每月5号付利息100元,到2012年底连本带息付清。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元。 被告张建未提供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借款协议书一份。以此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张建在举证期间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张建分三次借原告陈世友7000元买车,并为原告出具了协议书,其内容是:协议书,甲方:陈世友,乙方:张建,经甲乙双方同意,张建买车三次借陈世友的钱共计七千元整。每月5号付利息100元,到2012年底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陈世友,签名并盖本人章,乙方张建签名。2011年2月1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10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7000元本金。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被告三次借原告现金7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为凭,被告应负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健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陈世友款7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武 洋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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