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刘进、司贤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8:59:32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二终字第45号 |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23楼。 负责人李明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刘进,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李集镇小司庄村张庄93号。 委托代理人刘冬,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贤辉,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李集镇小司庄村司平坊。 委托代理人王郑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刘进、司贤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上诉人任刘进2012年7月8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9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夏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德彬,被上诉人任刘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冬,被上诉人司贤辉的委托代理人王郑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一宇 审 判 员 黄明志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燚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