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益、王莹与被上诉人周开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8:55:05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二终字第5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益,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岩村谢巷(2)西村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莹,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益之妻。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兵,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开华,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永兴路聚香阁4楼。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益、王莹因与被上诉人周开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益、王莹于2012年9月18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周开华给付王益、王莹货款135770元及利息。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益、王莹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益、王莹的委托代理人张兵,被上诉人周开华的委托代理人夏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孙卫东 审 判 员 刘卫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宁传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