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赵光辉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8:30:47 |
| 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温刑初字第00160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光辉,男,1991年出生。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抓获,7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光辉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代理检察员张楠,被告人赵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赵光辉趁其奶奶马×去地干活未在家之机,找到屋门钥匙后把屋门打开,将马×放在床头的2900元现金盗走。 2013年7月4日,赵光辉到温县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马×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投案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光辉盗窃近亲属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能自首,且系盗窃其祖母的财物,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