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俊宝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8:36:11 |
| 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温刑初字第00162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宝,男,1992年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宝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代理检察员张楠,被告人张俊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左右,被告人张俊宝和其同在苏州市佳世达电子厂打工的唐×闲聊时,获知了唐×的银行卡密码。2013年5月29日7时许,张俊宝趁唐×上班之机,将唐×衣柜内农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各一张盗走,并于当天下午18时许将唐×农业银行卡上的存款800元取走,然后又将该农业银行卡放回原处。张俊宝返回温县后于6月9日下午17时许,到温县邮政银行将唐×中信银行卡上的存款2400元取走。 2013年7月3日,张俊宝到温县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张俊宝退赔了唐×的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俊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唐×的陈述,证人岳×的证言,ATM取款机流水明细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宝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能自首,所盗现金已返还失主,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俊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