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杰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08:36:07 |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平刑初字第12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杰平,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因本案于2013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玲姬,被告人李杰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6时40分,被告人李杰平驾驶豫STA053号出租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康复医院门前路段时,车辆逆行驶入路左将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柳其伟撞倒,导致柳其伟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杰平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并跟随急救车到医院抢救伤员。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杰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杰平妻子王春兰与被害人妻子王会明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杰平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杰平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李杰平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杰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会明证言,被告人驾驶证及肇事车辆信息、110和120接警电话证明、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平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杰平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杰平案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杰平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杰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云 清 人民陪审员 马 旭 人民陪审员 潘 明 荣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海 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