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西召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4 17:50:10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486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西召,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西召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西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西召在滑县新区尚街“濮阳老三麻辣烫”饭店打工。 1、2013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西召去滑县新区医院康复护理部二楼职工宿舍送饭时,趁该院护士徐禅2068宿舍无人之机,盗窃现金20元及BFB牌4S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513元。案发后,所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2、2013年5月6日,在滑县新区医院康复护理院二楼2060宿舍,被告人张西召趁在新区医院上班的严瑞艳寝室内无人之机,盗窃现金1000元及金耳环(4.78克)一对,经鉴定,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840元,所盗赃物已挥霍。 3、2013年5月10日,在滑县新区医院康复护理院五楼宿舍,被告人张西召趁在该院当护士的任静杰宿舍无人之机,盗窃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1458元。案发后,所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西召共盗窃作案三起,所盗物品价值及现金总计人民币483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西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西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徐**、任**的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徐禅购买手机票据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领到条及被告人张西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西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西召当庭尚能认罪,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被告人张西召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退赃情况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西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西召继续赔偿所盗被害人严瑞艳现金1000元及金耳环(4.78克)一对。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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